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HDV-113-消債清-71-20250303-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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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進賢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葉進賢自民國114年3月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調解,尚非強制前置調解事件(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審查意見參照)。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3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目的,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早餐店之店員,每月薪資新臺 幣(下同)32,000元,尚需負擔父、母及長子之扶養費用,因積欠債務達6,865,831元,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無積欠銀行債務,僅積欠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資產管理公司)債務6,865,831元(本院卷19頁),因聲請人之債權人僅有合庫資產管理公司,非屬金融機構,故聲請人無須經強制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應審酌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  ㈡聲請人主張目前於早餐店擔任店員,每月薪資32,000元,加 上113年年終獎金3萬元,有○○早餐店證明可佐(本院卷103至105頁),平均收入為34,500元,以此作為聲請人之償債能力。又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9,081元,然並未提出全部支出證明,已逾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故以18,618元計算之,超過部分則屬無據。另聲請人之父親葉○○名下有2筆土地、3筆田賦,存款逾24萬元,每月領取老農津貼8,110元;葉劉○○存款逾273萬元,每月領取國保年金5,014元(本院卷243、249至269、277至287頁),兩人均可維持生活,無扶養之必要;葉○○已成年(94年生),亦無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扶養費共12,000元部分,自不足採。則聲請人每月餘額17,424元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34,500-17,076)。聲請人之存款共537元,非強制險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251,000元,及投資有價證券2,000元,此外無其他財產(本院卷15、65、83至95頁),而本件經債權人陳報聲請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24,161,574元(本院卷359頁),扣除上開存款餘額等金額,債務仍有23,908,037元(計算式:24,161,000-000-000,000-2,000),以聲請人現年50歲,每月剩餘18,618元為清償,迄一般勞動退休年齡65歲仍無法清償完畢,足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6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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