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V-113-消債聲-22-20241118-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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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鴻猷 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鴻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下稱系爭免責裁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系爭免責裁定 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為憑,經核無訛。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