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監護人報酬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V-113-監宣-387-2024102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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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楊宇倢律師 相 對 人 ○○○○ 法定代理人 彰化縣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關 係 人 ○○○ ○○○ ○○○ ○○○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聲請人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18日止,擔任相對 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捌萬元。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宇倢律師與關係人彰化縣政府經本 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304號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共同監護人。嗣聲請人前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經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55號裁定酌定聲請人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擔任受監護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確定在案。上開前案裁定監護人所花費工作時數共為46.5小時,嗣後之111年4月1日起迄113年6月18日止,監護人所花費工作時數亦已滿46.5小時,為此容有必要請本院就本事件酌定監護人之報酬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關係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子○○○、○○○、媳○○○、孫蘇千翔與○ ○○,均經合法通知,就本件未表示意見。 三、按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 資力酌定之,民法第110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家事事件法第112條第1項各款關於法院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所應審酌之因素,為監護宣告事件所準用,同法第176條第3項復有明定。 四、經查: ㈠受監護宣告人前經本院於109年9月18日以108年度監宣字第304號改定其監護人為聲請人及關係人彰化縣政府,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裁定核閱無誤。又聲請人業已與關係人彰化縣政府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彰化縣政府職務指派之人員提出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陳報於本院,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憑。㈡聲請人為執行監護業務,與共同監護人聯繫,並就相關案件聲請閱卷、研卷、撰文、開庭、和解,且調取相關文件資料、辦理帳戶印鑑變更、對帳、開通帳戶、美國社福金領取等事宜,業經其提出明細表、民事小額訴訟訴狀繕本、遺囑會議記錄影本、遺囑執行人案件工時表、被繼承人蘇仁鉦遺產清冊及債權人清冊、匯款回條聯影本、財務紀錄、法律服務契約書、法定繼承人聲明暨同意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7月29日中區國稅大智營所字第1111654369號函、本院民事行處111年8月10日彰院毓111司執辛253174字第1114034540號通知、存證信函、流感疫苗接種須知及意願書、彰化縣政府111年10月18日府社長青字第1110400427號函、111年10月27日○○○申請函暨發票、收據證明、國聚國圖1號會社區111年度第八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通知單、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費申請書、青松長照社團法人附設臺中市私立大里青松住宿長照機構(他用型)定型化契約書、住民保證金與相關費用轉撥同意書、預防住民跌倒暨風險告知單、自費項目付費同意書、結案退費約定同意書、○○○112年1月16日請求遺產分割協議函、彰化縣政府社會處112年1月30日簽呈、國聚國圖1號會管理委員會112年01-02、04-06月份管理費、聲請人律師函、震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企業顧問報價函、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28登記補正字第416號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暨補正文件影本、彰化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1日彰資字第115290號土地登記案件通知書、地政士李立強檢附之文件影本、家事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狀繕本、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8日府社長青字第1130168709號函、113年5月22日府社長青字第1130191672號函、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附表、臺中市土地登記簿、聲請人與縣府社工聯繫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在卷,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確有所據。㈢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事務繁雜,需共同監護人以各該專業投入,協助釐清相關事宜,並保障受監護宣告人權益,而聲請人確為執行監護業務投入相當心力,爰依其辛勞程度,認聲請人請求酌定其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18日止,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執行上開業務之報酬為8萬元,核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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