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V-113-監宣-389-20241231-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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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關 係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以出售方式處分如附表編號1、編號3所示之 不動產,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郵局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以出售方式處分如附表編號2、編號4所示之 不動產,處分所得價金應依相對人應繼分比例存入相對人設於○○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69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人,並選定聲請人乙○○為其監護人。現因為支付相對人醫療費、生活費、照護費等,有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代相對人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縣(○)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而於前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及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相對人甲○○前經本院於112年9月30日,以112年度監 宣字第26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乙○○為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聲請人與關係人○○○於本件聲請前,雖就上開監護事件,未依民法第1113條、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等規定,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向本院陳報,本不得為本件之聲請,然其與關係人○○○已於113年8月29日(以本院收文為準)補行陳報,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監宣字第269號、113年度監宣字第637號卷宗核閱無誤,堪認本件已補正陳報程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每月之醫療照護需支付相當之費用乙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養護費用明細、LINE對話擷圖為憑,且依相對人112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所示,相對人該年度僅有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33元,別無其他存款、股票或利息可供長久支應其所需之醫療照護費,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在卷可佐,堪認相對人可供使用之現金確有入不敷出之情況。再審酌聲請人擬代理相對人與其他公同共有人一同出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買賣總價款為800萬元,與鄰近不動產○場行情尚屬相當,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出售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出售處分後所得之價款支付相對人所需之費用,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主張代理相對人出售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出售處分後所得之價款支付相對人所需之費用,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認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利益,聲請許可代相對人出售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為確保、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之行為,併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編號3所示之不動產出售所得之全部價金,及如附表編號2、編號4所示之不動產出售所得按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維護其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附表: 編號 種類 地號、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段○○○○段000○00地號 66 1/4 2 土地 同上 66 公同共有3/4 3 建物 ○○縣○○○○○○段○○○○段0000○號 (門牌號碼○○縣○○○○○街0號) 132 1/4 4 建物 同上 132 公同共有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