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HDV-113-監宣-540-202412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關 係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02(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姪子,因罹患躁鬱症,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病情發作時會上網亂買東西。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等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祖母即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倘不符監護宣告之要件,則請求改為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 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並經本院在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下簡稱彰化醫院)偕同鑑定人丙○○醫師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相對人坐輪椅、雙下肢水腫,能回應本院點呼,並對本院訊問其年籍、身分證號碼、戶籍址、學歷、與誰同住、工作經歷、生活收入、日常開銷用度、簡易算術等問題,可如常人般流暢、正確應答,惟自承控制不住購物慾,使用手機上網看到東西就會想買,金融卡、信用卡有餘額就會刷卡等語,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復參酌彰化醫院之鑑定結果略以:「醫學上的診斷:診斷名:雙極性疾患(舊稱躁鬱症)。精神病障礙程度:輕度」、「鑑定判定及說明:1.基於受鑑定人有雙極性疾患,其程度達輕度,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不能獨立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2.雙極性疾患之程度,需為輔助宣告」等語,亦有成年輔助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並非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顯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自不得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因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依相對人目前狀況,以輔助宣告為適當,爰依法為輔助之宣告。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輔助宣告,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其選定輔 助人。查,相對人無配偶及子女,父親已歿,與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祖母即關係人甲○○同住,母親即關係人乙○○於76年間再婚,與相對人已多年無聯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姑姑,其與相對人之祖母即關係人甲○○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姑姑,目前同住生活,彼此親屬關係非常密切,深具情感及信賴關係,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