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DV-113-監宣-553-2024101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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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OO 關 係 人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設 定抵押貸款之處分行為。 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彰化縣○○鄉○○○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7日,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1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之妻即聲請人甲○○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長女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已會同關係人丙OO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又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及憂鬱症與躁症多年,且回復可能性低,現入住○○護理之家接受照護,所需之醫療及看護照顧費用龐大,致聲請人之負擔沉重,為籌措受監護人維持生活所需費用,認有代相對人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以此作為相對人之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貸款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相對人前因罹患憂鬱症、躁症及失智症等,經本院於102年3 月7日,以102年度監宣字第1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之妻即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長女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已會同關係人丙OO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於安養中心接受養護照顧,所需之照 護費用龐大,致聲請人之負擔沉重,為籌措受相對人維持生活所需費用,擬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抵押借款,以此作為相對人之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等語。經查,聲請人業已就相對人名下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地號土地聲請准予以向金融機構辦理設定抵押貸款之方式為處分,經本院於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409號裁定准許在案,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惟因聲請人就上開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漏未聲請處分,致無法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而聲請人確有處分相對人名不不動產以支應相對人照護費用乙節,既經本院於113年度監宣字第409號案件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主張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為相對人之利益,有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設定抵押貸款,所貸得金額用以支應相對人之生活、醫療及照護費用,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為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設定抵押貸款,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為確保、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之行為,併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貸款所得之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彰化縣○○鄉○○○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維護其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附表: 編號 不動產之內容 1 建物:彰化縣○○鄉○○段00○號;總面積:1,902.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 建物:彰化縣○○鄉○○段00○號;總面積:467.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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