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V-113-監宣-633-2024123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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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 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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