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V-113-監宣-667-2024122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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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關 係 人 ○○○ ○○○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以出售方式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前項處 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大村郵 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602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人,並選定聲請人乙○○為其監護人。茲因相對人經鑑定為重度失智症,聲請人為籌措長期照護費用,擬出售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持分1/4,應分配價金新臺幣65萬元),並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會同土地共有人與買方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為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3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聲請准聲請人代相對人出售上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2.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602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並已於113年1月31日(以本院收文為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裁定及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95號(陳報財產清冊)卷宗核閱無誤。 ㈡又聲請人主張為籌措相對人長期照護費用,而擬出售相對人 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於113年10月9日會同土地共有人與買方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在卷為證。再觀上開陳報財產清冊卷宗,可知相對人大村鄉農會帳戶於112年12月21日之餘額僅剩75,117元,大村郵局帳戶於113年1月8日僅剩104,770元。另依相對人111、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查詢結果所得資料所示,亦可知相對人於111至112年間除名下之土地外,別無利息、股利或其他現金收入。顯見相對人所有之現金,尚不足以長期供其未來生活、照護及醫療費用所需。再經調取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附近之實價登錄與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資料,以之與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相比,可知該地以260萬元之價格出售,尚無賤賣之情事。是以,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出售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出售處分後所得之價款支付相對人將來所需之費用,應有其必要性,且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認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利益,聲請許可代相對人出售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為確保、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之行為,併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所得之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大村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聲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維護其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村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 積:983.89㎡ 權利範圍: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