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V-113-監宣-714-2024122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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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000 代 理 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明訂,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上開規定,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具繳納,爰定期命為補正,逾期如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