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V-113-破-1-202503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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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伶榕律師即立享食品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立享食品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申報債權期間已屆滿,破產財團可供分 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138元,扣除財團費用80,741元後,尚餘2,495,397元。聲請人已就申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爰聲請依法予以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 法,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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