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HDV-113-破-1-20250324-3
字號
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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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伶榕律師即立享食品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立享食品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認可之分配表應予撤銷。 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更正後分配表准予認可並 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 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 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作成分配表,送請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7日認可並公告之,然該表漏未將峻瑩業有限公司、尚暘食品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列入分配,為此重新作成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14年3月7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 表,並於同年月11日公告後,因前開分配表應增加20 名債權人即峻瑩業有限公司、尚暘食品有限公司,債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016元、221,285元,經聲請人依職權重為分配,並聲請本院認可更正後之分配表並予公告,以利破產程序之進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