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輛修繕費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3-簡上-131-20250306-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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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珮瑄 附帶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侯穎承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輛修繕費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 月5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 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附帶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且依據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182號判 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113年12月9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附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83至307頁),揆諸前開規定,其附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詹秀錦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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