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HDV-113-簡上-182-2024122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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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陳君魁 訴訟代理人 施慧青 被 上訴人 杜國銓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 民國113年度員簡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58,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