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V-113-聲-101-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廖慶龍 代 理 人 張道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千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67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75 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3年9月2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及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109年度台簡抗字第62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千慈均為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67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部分陳述於筆錄上並未記載,為核對筆錄記載以供訴訟使用,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於113年9月25日9時50分開始之準備程序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既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其聲請交付錄音紀錄,自應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