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卷宗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HDV-113-聲-102-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2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蕭林雲麗,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具有利害關係。聲請人已對蕭林雲麗取得臺灣臺北方法院核發102年度司執字第120870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憑證),為瞭解蕭林雲麗是否有得為清償之財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蕭林雲麗之債權人,已提出系爭憑證為據,惟此部分為經濟上之利害關係,難認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43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聲請人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亦未提出經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之證明,則聲請人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