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HDV-113-聲-108-202410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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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洪當舞 上列聲請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19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1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案件於109年8月20日判決,並於109年8月26日由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即聲請人洪當舞收受送達,原告未提上訴,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9年9月21日)時確定,業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於裁判確定6個月後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