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共有物管理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HDV-113-聲-125-20241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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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張慶林 張慶興 共同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游振銘等人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 ,茲限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即駁回聲請。 ㈠、原告聲請狀所載之共有人依被告答辯狀所載「林賴切」業已 死亡,且非辦理登記之分管契約書之共有人,原告應前來閱覽前聲請本院調取之登記資料,並參考被告答辯狀,具狀補正正確之相對人,並重新出具正確之聲請狀、補正狀(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㈡、補充聲請變更分管位置之具體理由(含就對造答辯狀之回應 )及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