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HDV-113-聲-129-20241217-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號
抗 告 人 洪全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林蘭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