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HDV-113-聲-131-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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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蔡友能 劉麗鈴 共 同 代 理 人 鄭弘明律師 相 對 人 葉森龍 利害關係人 葉生錦 葉雅吉 葉麗珍 葉生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737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葉雅吉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37號拆屋還地事件,為相對人 葉森龍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葉森龍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87號拆屋還地事件受理在案,惟相對人葉森龍自110年12月2日入住護理之家,目前屬失智第一類,又極重度肢障,屬無訴訟能力之人,爰依法聲請准予為相對人葉森龍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737號案卷,經核無誤,而相對人目前長期臥床、無法走路、生活無法自理、寡言、跟他說話幾乎不會回答,僅會點頭、搖頭等情,並有本院與福星護理之家113年11月18日之公務電話紀錄單附於上開卷宗可稽,堪認聲請人前開主張為實在。經查,利害關係人四人為相對人葉森龍子女,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可參,經本院發函尋問利害關係人四人對於選任相對人葉森龍特別代理人之意見,利害關係人葉麗珍、葉生福均具狀表明拒絕擔任特別代理人,而葉生福具狀表示相對人葉森龍之長子葉生錦已失聯多年,而相對人葉森龍之次子葉雅吉及其配偶、子女之前均與相對人葉森龍居於系爭房地,近年來有關相對人葉森龍之事宜均由次子葉雅吉處理,而葉雅吉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本院審酌相對人葉森龍之事宜,近來既均由次子葉雅吉處理,其應較清楚相對人葉森龍之狀況,爰依聲請人聲請,選任葉雅吉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程序之進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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