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消債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V-113-聲-81-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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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趙敏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趙得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消債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所為之保 全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以97 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保全處分,茲因本件業已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上開保全處分即無必要,是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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