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HDV-113-衛-1-20241011-1
字號
衛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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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 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