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HDV-113-衛-1-20241028-2
字號
衛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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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7日強 制住院於○○○○○醫院,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之情事。另補充理由如附件1、2。為此,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 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又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0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60日為限,同法第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且精神症 狀明顯,主訴自己被針對,有人在操控自己,且被一種震動波嚴重干擾。於113年9月7日在家中情緒激動及暴力破壞行為,摔電視、祖先牌位,對聲請人之父母大吼大叫,有傷害他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生2人,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符合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3項規定,經○○○○○醫院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會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等附卷可參,合先敘明。 ㈡至聲請人雖以前詞為由,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云云。然查,強 制住院治療之目的,乃為使無病識感或未適當就醫而呈現嚴重精神病人狀態者(例如出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甚至有傷人或自傷行為,或有傷害的可能者),獲得妥善精神醫療照護,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至於聲請人個人生活因此受到影響,則為強制住院治療後所生之必然結果,尚不能以此為由而逕認無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又聲請人縱有就醫情形,然依聲請人聲請狀內所陳述之內容及思考模式(如附件1、2)以觀,聲請人仍有奇特行為及怪異思想,情緒仍容易受外界影響而可能有衝動行為,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仍有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業經凱旋醫院指定專科醫師鑑定在案,並經報請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許可,有前述證據在卷可稽。因此,本院綜上各情,堪認聲請人因精神症狀而仍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依法仍有繼續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