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HDV-113-補-515-20241202-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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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黃裕凱 訴訟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徐振強之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既減縮聲明,原聲請訴訟救助,是否具狀撤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