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HDV-113-補-535-20241015-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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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陳季盈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甘舒嫻 甘勖弘 陳祖貽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萬3000元(損害額10 0萬元+26萬3000元【修繕預估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35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