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3

案號

CHDV-113-補-560-202410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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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張弘源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張坤哲 許慶煇 張武順 張洸諺 張國仲 張國賢 張明俊 張福銘 許富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8944元【計算式:960地號面積3086.26㎡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41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2/12≒210萬8944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請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即113年度)地籍圖謄本。 三、查報坐落在系爭960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平房4棟之門 牌號碼各為何?(何人所有或使用,併請一同載明。)及以另紙地籍圖影本,繪製上開平房、現行道路之大略位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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