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V-113-補-584-20241001-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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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巫鴻銘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被 告 巫正山 巫美慧 巫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2萬1200元(占用面積374㎡×3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157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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