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V-113-補-615-20241022-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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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白卓月香 訴訟代理人 馬惠怡律師 被 告 德易適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 法定代理人 吳易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352萬2003元(本 院113年10月7日裁定已列事項+原告陳報遭占用土地面積價額6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9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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