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V-113-補-631-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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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白明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德聰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166萬9070元(請求債權金額為人民幣37萬元 × 起訴日即民國113年8月1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4.511元=新臺幣166萬9070元;顯然低於土地及建物之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533元,扣除前已繳納1萬684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693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王OO之姓名、住址。並補一份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