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V-113-補-633-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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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訴訟代理人 曾彥哲 被 告 潘憶玄即潘金蘭 蕭杏宜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950萬(本院113年司執字第25499號、莊股、第一次拍賣之底價),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請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同段70建號之107年1月1日迄 今之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起訴書狀「事實及理由、一」未見完整(尚有本金新...?) ,宜完成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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