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V-113-補-638-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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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張豪蒼 被 告 周正雄 周錦煌 周錦營 周清課 周敏聰 周敏淦 周蕭猊 周蔋丹 周蕭銀花 周劉招 周志慶 周秋炎 周永裕 周錦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周蔚竣 王翠娥 周漢宗 周光華 周政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萬2653元【計算式:4地號面積2175.27㎡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3400元/㎡× 原告權利範圍3/18=123萬2653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請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地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即113年度)地籍圖謄本。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周敏聰、周敏淦),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二、三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後。如 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請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並將約略坐落位置,標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道路名稱;請另紙地籍圖影本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六、系爭4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展條例 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先向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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