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3-補-651-20250306-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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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王銀斗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陳紹賢 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代理人既於114年2月11日已閱卷(包括南投縣水里鄉、彰化縣社頭鄉公所攸關函祭祀公業資料),其應於10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114年2月4日函催及應補正諸多事項等)及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陳報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㈡原告具當事人適格之依據? ㈢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內容,於為上述補正後,本件爭端應在南投 縣水里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派下之爭執。自行斟酌管轄權(本院若無管權,將逕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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