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V-113-補-652-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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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黃俊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周品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 ,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5510元【計算式:573-5地號面積204㎡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3萬7515元/㎡ × 原告權利範圍1/6=127萬551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被繼承人即土地共有人「蔡周品(前揭土地登記謄本所 載地址為彰化縣○○鎮○○里0鄰○○巷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 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六、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房屋或地上物,查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⒉系爭土地之出入道路為員林市黎明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