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V-113-補-662-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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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陳育如 被 告 大葉首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威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13 年8月25日召開大葉首席113年第二次住戶大會開會臨時會議之決議無效,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提出大葉首席住戶組織章程、住戶公約影本(全部)。 四、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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