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V-113-補-664-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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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黃建彰 被 告 劉錫憶 劉麗玲 劉浩宇 劉祐誠 楊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萬8990元【計算式:748地號面積3133㎡ ×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4372元/㎡ ×原告權利範圍8/20≒547萬899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252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查報、說明: ㈠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如有房屋或地上物(果樹雜林)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及出入道路,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㈡提出前項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註:原告起訴稱該房屋係由原告長年使用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