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HDV-113-補-671-20241126-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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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吳景熹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 被 告 蔡天商 蔡嘉哲 蔡東進 蔡翰源 蔡苡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09萬1636元(拆屋 部分為71萬112元、通行權部分為38萬1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萬1890元,扣7820元;補4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