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設置管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V-113-補-672-20241022-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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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益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吳艾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7萬9482元(依不動產估價報 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322元(2萬2582元-自繳826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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