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V-113-補-676-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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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王麗惠 曾貿崑 曾茂順 曾貿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茂坤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 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原告日後得來閱「房屋稅籍資料(即彰化縣○○市○○里○○○路0 00巷00弄00號)此待本院函查」,及依前項資料,查報及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 三、原告證5照片之磚造圍牆,何人建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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