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HDV-113-補-682-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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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李孟修 李孟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房屋之 事實上處分權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遭占用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 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若低於新臺幣50萬元,將移簡易庭審理)?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之, 若認為該筆土地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以書狀陳報。 四、拍攝清晰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房屋照片( 門牌須明確)。並查報使用人?作何使用? 五、查明「李文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日期 :民國112年1月14日)」生前有無提供上開土地供他人建築?另一土地共有人李文畢,與李文彰及原告是何關係?他現居何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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