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HDV-113-補-682-20241101-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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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李孟修 李孟訓 前列李孟修、李孟訓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事實上處分權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新台幣167萬100元(房屋稅籍為一、二 層樓建物,占地均為29.3㎡,29.3㎡×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萬7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迅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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