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HDV-113-補-690-20241009-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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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許綉琴 許誌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被 告 許鋕墡 訴訟代理人 郭欽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84萬2000元(土地 為83萬4200元【194㎡×4300元/㎡】+建物【屋稅籍課值】7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7250元(9250元 -前繳2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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