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HDV-113-補-691-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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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許人信 訴訟代理人 吳宜平律師 被 告 黃清潭 黃清河 黃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請查報被告等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 、面積約略多少?拆除費用預估?+〔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40萬5688元〕,而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勿遮掩)、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四、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出被告 等各地上物等位置。 五、本院111年訴字第97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主文,已判令被告等 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需修改否?起訴狀第5頁計算面積究係2409㎡?或290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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