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4-10-06
案號
CHDV-113-補-696-202410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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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蕭富元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正龍律師 被 告 蕭仁正 蕭惠齡 蕭翊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先位與備位聲明,經濟目的同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先位與備位聲明價額相同)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113年度)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同段117建號建物(113年度)登記第一類謄本;民國92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房屋使用現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