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DV-113-補-699-202410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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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等間民事起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內容如附件,惟書狀尚有以下闕漏: ㈠當事人之姓名及地址。㈡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不得抽象泛述)。㈢原因事實。㈣訴訟標的。 三、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提出正本 1份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以上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