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V-113-補-701-202410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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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李陳快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李淑青 被 告 李春生 李淑燕 林素滿 李宥融 李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該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要旨參照)而所稱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要旨參照)惟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75萬5520元【計算式:(189地號土地面積2689㎡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190地號土地面積245㎡×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600元/㎡)=469萬4400元;×被告等四人占4/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22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即113年度最新、 不是卷附112年9月11日的謄本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四、提出被繼承人「李春來(死亡日期:民國108年3月9日)」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本院112年監宣字第590號家事裁定及確定證明、原告李 陳快及李淑青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六、李淑青究應列原告?或被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四人公同共 有,被訴對象之必要共同訴訟)?若係列被告,應否為原告李陳快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