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V-113-補-703-202410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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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陳孟琪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張賴素玥 華安紙器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張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3萬9586元(22萬4285元+111萬3553元+70萬1748元=203萬9586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