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HDV-113-補-710-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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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林宜蓁 被 告 陳加祥 陳昭安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6萬3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萬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