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V-113-補-713-202410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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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林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昌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 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該房屋何人起造 ?構造?樓層?面積? 二、提出系爭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鏡頭距離宜稍遠拍攝) 。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系爭房屋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權狀)?如有,應提出最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否,則應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五、原告要求被告遷讓房屋的請求權基礎為何?法律依據? 六、兩造間有否何身分關係(稱謂)?應提出被告廖志昌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訴之聲明宜更具體化,不宜僅載「被告應強制無條件搬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