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V-113-補-728-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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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許雅婷 被 告 周祐正 曾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 訴: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究多少【設 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萬元。然系爭121-14、121-37、121-38地號(三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即達2456萬3000元)及加計系爭11882建號(三層樓、總面積625.99㎡)價額?以被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核算,其總價額究多少? 三、原告對被告周祐正之債權何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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