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HDV-113-補-728-20241108-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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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許雅婷 被 告 周祐正 曾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2萬2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2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