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V-113-補-744-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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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張碧霞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楊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宏興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第1項(請求塗銷移轉登記部分): 查報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以及坐落其上之同段51建號建物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二、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金錢部分): 聲明請求被告至少需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惟於事實及理由復稱略以「被告應將擅自提領100萬元、198萬元、128萬689元,合計426萬689元的部分償還。」,是請原告確認就此部分,究欲請求之數額究竟為多少? 三、提出被告楊宏興戶籍謄本正本(勿遮掩)、原告之親子系統表 (子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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